在網路上販售限量商品,被網路標示姓名 該網友留言:我又不會沒事去買這種東西來賣,又不是網路乞丐 該標示姓名可明確辨識出我本人 請問該名網路是否已觸犯刑法公然侮辱
當事人於網路上販售限量商品時,遭他人在網路上標示姓名並留言「我又不會沒事去買這種東西來賣,又不是網路乞丐」,該留言可明確指向當事人本人,涉及公然侮辱案件。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考量該網友留言「網路乞丐」之用語及明確指名當事人之情況,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先行保全證據,並以和解方式處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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