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有顧客在 Google 評論中張貼其工作時的照片,雖未拍攝到臉部,但照片中可見名牌資訊(部分姓名)。當事人認為此舉侵犯其權益,尋求法律建議。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中雖僅顯示部分姓名,但仍應屬可識別個人之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拍攝者未經同意蒐集並利用當事人個資,應有違反該規定之虞。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應可依此請求排除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可能構成隱私權侵害。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及民法人格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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