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偷拍員工名牌構成隱私權侵害

有客人偷拍我的照片在google評論,但並未拍攝到臉部,能辨識本人的只有照片的名牌(並非全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有顧客在 Google 評論中張貼其工作時的照片,雖未拍攝到臉部,但照片中可見名牌資訊(部分姓名)。當事人認為此舉侵犯其權益,尋求法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中雖僅顯示部分姓名,但仍應屬可識別個人之資料。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拍攝者未經同意蒐集並利用當事人個資,應有違反該規定之虞。

二、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應可依此請求排除侵害。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可能構成隱私權侵害。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建議向Google平台提出移除請求。
  • 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評論截圖及發布時間等資訊。
  1. 法律途徑考量
  • 可考慮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
  • 若構成重大侵害,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和解方案
  • 建議先透過平台與發文者溝通,要求下架照片
  • 若對方願意配合移除照片,可考慮私下和解解決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及民法人格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

  1. 先循和解途徑處理,要求對方移除照片
  2. 若對方不願配合,再考慮依法主張權利
  3. 未來可加強工作場所之隱私保護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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