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就醫自主權之探討

不看病的自由,是屬於憲法第幾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個人不接受醫療行為的自由權利,以及此項權利在憲法上的依據。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基本權利保障

  1. 不接受醫療的自由權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 依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不接受醫療的自由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但應屬概括性基本權保障範圍。
  2. 與人身自由之關聯:

    • 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 不接受醫療的自由應與個人身體自主權有密切關聯
  3. 生存權之考量:

    • 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不接受醫療的決定可能涉及生存權之行使

二、限制與例外

  1. 公共利益之限制:

    • 依憲法第22條,若不接受醫療之自由可能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時,可能受到限制
    • 如傳染病防治等特殊情況下,可能基於公共衛生考量而限制個人醫療決定權
  2. 特殊情況之規範:

    • 依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於特定傳染病防治情況下,可能強制要求就醫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了解不接受醫療的權利雖受憲法保障,但仍應注意:

    • 需具備完整判斷能力
    • 應充分了解醫療資訊
    • 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2. 建議事先以書面方式表明醫療意願,以保障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不接受醫療的自由權利,主要應依據憲法第22條作為基本權利保障之依據,並與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相互關聯。惟此項權利之行使仍應受公共利益之限制,建議審慎評估後行使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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