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消費者於下訂後欲修改訂單內容,但賣家表示訂單下單24小時後即不得修改之爭議。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訂單之修改應屬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經雙方當事人合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賣家單方面限制24小時後不得修改訂單之規定,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24小時修改期限之限制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可能構成無效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賣家應維護交易公平並提供充分資訊。
考量本案24小時修改期限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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