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口頭答應房東承租房屋,但尚未簽訂書面契約及支付押金,現欲反悔不承租,詢問是否可以反悔及房東是否有求償權利。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原則上口頭約定亦可成立契約。
然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應具備租賃物、租金等要素。
另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雙方僅有口頭約定,尚未就租金、租期等具體內容達成合意,應可能尚未成立完整租賃契約。
即使認定已有口頭約定,因未簽訂書面契約:
考量本案雙方尚未簽訂書面契約及支付押金,且租賃關係之重要內容可能未達成具體合意,當事人應可終止租賃商談。惟為維護誠信及避免爭議,建議以誠懇態度儘速通知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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