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我在瀏覽網路商城時發現是假大約新台幣三萬元的知名品牌筆記型電腦竟然只標價$3我同時發現其他類似規格的電腦價格標價都在$三萬元左右我建機不可失立即下單一萬台下定後,廠商表示是員工疏忽標錯價並主張我涉及權力濫用而拒絕出貨,雙方因此告上法院
當事人於網路商城發現原價約新台幣3萬元的筆記型電腦被標價3元,遂下單訂購1萬台。賣方主張係員工疏失導致標錯價格,拒絕依該價格出貨,雙方因此產生消費爭議。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消費者下單及系統接受訂單,應已構成意思表示之合致。
然而,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賣方應可主張標價錯誤構成意思表示錯誤。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消費者明知商品市價約三萬元卻大量訂購標價3元之商品,可能已違反誠信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本案可循消保法規定之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考量本案標價錯誤明顯,且消費者大量訂購之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建議雙方透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尋求合理解決方案,避免訴訟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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