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同事在公司公開場合或群組內對當事人進行討論和揶揄,當事人質疑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之案件。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應掌理「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事項」,此類職場霸凌事件應屬其管轄範圍。
依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應掌理「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雇主應透過該單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若當事人因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傷病,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如符合「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之情形,應可認定為因公傷病。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職場霸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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