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台灣地區人民欲使其大陸配偶合法繼承新台幣4000萬財產之規劃問題。
依保險法第101條規定,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依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訂立,並可依保險法第102條約定保險金額。
保險金請求權具專屬性,依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依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應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
考量本案涉及大陸配偶繼承權限制,建議可透過投保人壽保險方式進行適當規劃。惟具體執行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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