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台中的租客,最近因個人因素想提早搬離住了兩年的房子,目前有確認過先前租屋時有簽公版契約書,契約書內容有提到租客得提早解除契約,預計五月份要搬離,先前三月時有找過房東討論過此事,房東口頭有答應,也有在Line通訊軟體告知搬離此事,但對話紀錄上房東並未對此回應,因後續房東有表現的好像不太希望我們提早搬離的樣子,我們有再次與房東在通訊軟體上提過此事,但房東皆不讀也不回,請問若後續五月份到我們真的提早搬離,但房東單方面不退還押金的時候,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呢?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承租人已透過口頭及Line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之意思,應構成有效之終止通知。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本案若房屋無修繕必要,則不涉及此條規定。
立即採取之措施
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
證據保全建議
考量承租人已依約進行提前終止通知,且無違約情事,建議承租人應保全相關證據,若房東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押金,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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