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過動症狀被實驗教育機構處以停學一天之處分,家長欲了解相關法律權益及救濟途徑。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實驗教育機構對過動學生施以停學處分,應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受教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實驗教育機構應以發展學生各方面能力為目標,而非以停學方式處理行為問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育制度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因此,實驗教育機構之管理應符合中央教育法規之規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憲法保障之平等受教權,建議家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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