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法官審理執政黨重要政治人物刑事案件時,關於司法獨立、法官倫理及迴避制度之適用問題。
依法官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堅守司法獨立原則,不受政治力量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應審查是否具有法定八種應自行迴避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即使無法定迴避事由,若有其他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仍得聲請法官迴避。被告之政治人物身分本身應不當然構成迴避事由,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考量本案涉及政治人物,建議法官應特別謹慎,以維護司法公正性與獨立性為首要考量。若無法定迴避事由且確信能保持客觀中立,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獨立審判。惟建議特別注意訴訟程序之正當性,並詳實記載審理過程,以確保司法公信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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