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公開場合錄影他人表演並上傳至 YouTube 平台獲取收益的合法性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然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審酌下列事項:
本案將表演上傳YouTube並獲取收益,應屬商業目的使用,且可能影響表演人之潛在市場價值,應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未經授權將他人表演上傳YouTube獲取收益,可能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情形,應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及不當得利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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