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寓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出租使用,且僅於天花板預留一洞通往水塔區,未提供梯子等必要通行設施,致影響其他住戶使用共用部分之權利問題。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頂樓違法加蓋應屬違章建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同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頂樓住戶阻礙其他住戶使用水塔區,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其他住戶可能依此主張權利。
依建築法第86條第一款規定,違建者可能「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建議向建管單位檢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可透過管理委員會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建議先透過管委會協調溝通,要求違建戶提供適當通行設施或回復原狀。
考量本案違建行為可能涉及建築法第25條之違法建造使用,且已影響共用部分之使用權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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