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糾紛及公然侮辱案

離婚後因為想要探視與前妻的小孩,卻被對方Po文至網路被公然侮辱是垃圾前夫,請可以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離婚後因探視子女事宜,遭前妻於網路上發文公然侮辱為「垃圾前夫」,造成名譽受損,擬提起法律救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 前妻於網路上發布「垃圾前夫」等貶抑當事人人格之文字,應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1. 誹謗罪
  • 若前妻除侮辱性文字外,另有指摘具體事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透過網路散布,可能構成加重誹謗。

二、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 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親權行使考量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考量雙方仍有子女探視之關係,建議審慎處理,避免影響未來親子互動。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保存網路貼文截圖
  • 記錄發文時間及網址等相關資訊
  1. 法律行動建議
  • 可提出刑事告訴
  • 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建議先嘗試調解程序
  1. 其他建議
  • 考量子女最佳利益
  • 建議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
  • 若達成和解可撤回告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然侮辱及名譽受損,建議當事人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但基於維護親子關係考量,建議先透過調解等方式尋求和解。若訴訟不可避免,應注意蒐證及訴訟時效,並以理性態度處理,避免影響子女探視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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