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在臉書看到一則投資虛擬貨幣,連結點進去加入群組然後我介紹我的朋友也去,但自己還在觀望,但我朋友先使用了,因為我們本人不了解也不知道怎麼操作,所以群組的人就說可以提供帳號幫忙操作,然後我朋友就先給了帳號 結果現在警方通知變成人頭戶 但我並沒有任何投資行為 只是一直在群組裡面,然後 今日朋友發現帳戶異常 去警局備案 說是我介紹進去的
當事人於社群媒體臉書發現虛擬貨幣投資訊息,並將此投資機會介紹給友人。友人加入群組後,將帳號提供予群組成員操作,後續發現帳戶異常並向警方報案,指稱係當事人介紹加入該投資群組。當事人本身未進行任何投資行為,僅在群組內觀望。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本案:
考量當事人僅為單純轉知投資訊息,且本身未實際參與投資或提供帳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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