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詐騙案件介紹人連帶責任

前陣子在臉書看到一則投資虛擬貨幣,連結點進去加入群組然後我介紹我的朋友也去,但自己還在觀望,但我朋友先使用了,因為我們本人不了解也不知道怎麼操作,所以群組的人就說可以提供帳號幫忙操作,然後我朋友就先給了帳號 結果現在警方通知變成人頭戶 但我並沒有任何投資行為 只是一直在群組裡面,然後 今日朋友發現帳戶異常 去警局備案 說是我介紹進去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社群媒體臉書發現虛擬貨幣投資訊息,並將此投資機會介紹給友人。友人加入群組後,將帳號提供予群組成員操作,後續發現帳戶異常並向警方報案,指稱係當事人介紹加入該投資群組。當事人本身未進行任何投資行為,僅在群組內觀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

  1. 當事人單純轉知投資訊息,應不構成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
  2. 若無法證明當事人明知該投資為詐騙仍為推薦,應較難認定其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洗錢防制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本案:

  1. 友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操作,可能涉及帳戶被利用從事洗錢行為
  2. 當事人僅為訊息轉知者,未實際參與帳戶操作或資金流向,應較難認定其涉及洗錢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存所有群組對話及相關證據
  • 退出相關投資群組
  • 若接獲警方通知,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1. 配合調查重點
  • 完整說明介紹經過,強調單純分享訊息性質
  • 提供與友人間完整通訊紀錄
  • 說明未參與投資及未獲取任何利益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僅為單純轉知投資訊息,且本身未實際參與投資或提供帳戶,建議:

  1. 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提供相關證據以釐清責任歸屬
  2. 與受害友人保持良好溝通,適時提供必要協助
  3. 未來避免輕易轉知不明投資訊息,以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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