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告後,詢問國民法官程序及後續應對方式。
選任辯護人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應有權隨時選任辯護人協助訴訟。
審判期日通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應依法通知相關人等到庭。
傳票送達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應於七日前送達;特定案件應於五日前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下列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若符合法定條件且被告認罪,可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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