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台重婚罪適用爭議

有一阿拉伯人來台經商,先後認識二位女子,並先後與該二名女子結婚,但其中一女子不甘願與人分享丈夫,遂控告該阿拉伯人重婚,請問該阿拉伯人是否應以重婚罪論處?何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名阿拉伯籍男子來台經商期間,先後與兩名台灣女子結婚。其中一名女子不願接受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遂對該阿拉伯籍男子提出重婚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重婚罪構成要件
  • 依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本案阿拉伯籍男子確實與兩名女子結婚,形式上符合重婚罪要件。
  1. 法律適用原則
  • 涉及國際私法上之婚姻效力認定
  • 應考量行為人本國法對重婚之規範
  • 依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號判例,重婚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其本國法不許重婚為要件
  1. 本案分析
  • 阿拉伯籍男子依其本國法(伊斯蘭法)允許一夫多妻
  • 雖其行為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度,但因其本國法允許重婚
  • 故應不構成我國刑法第237條之重婚罪

參、處理建議

  1. 對阿拉伯籍男子
  • 建議說明我國法律制度與文化差異
  • 提醒未來在台灣應尊重當地婚姻制度
  1. 對提告女方
  • 可考慮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離婚
  • 建議尋求跨國婚姻諮詢服務
  • 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婚姻問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國際私法適用問題,該阿拉伯籍男子依其本國法可合法重婚,建議不應以刑法第237條重婚罪相繩。惟為避免類似糾紛,建議相關單位加強跨國婚姻輔導,並明確告知外籍人士我國婚姻制度之規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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