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占用罰款爭議

佔用國有地遭財產署罰款 但罰款時間已無並居住在該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國有財產署裁處罰款,原因為過去曾占用國有土地。當事人表示在受罰時已不在該地居住。

貳、法律分析

一、國有土地占用之法律性質

依土地法第10條規定,未經合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屬於國有。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應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及民事不當得利。

二、行政裁罰時效之考量

  1.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應為3年,自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 本案應視占用期間之起迄時點判斷裁罰時效是否已完成。

三、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權責

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第11條第5款規定,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為其督導事項之一。國產署作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有權依法處理占用情事。

四、占用期間之認定

  1. 需確認當事人實際遷離時間
  2. 應由當事人提出已不占用之具體事證
  3. 若確實已無占用事實,裁罰處分可能有違比例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蒐集遷離該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 提供戶籍遷移、水電費單據等佐證資料
  3. 必要時取得鄰居證言

二、行政救濟程序

  1. 於收受裁處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
  2. 具體說明已不占用該地之事實
  3. 主張裁罰處分有違比例原則或裁罰時效已完成

三、和解協商建議

若確有占用事實,可與國產署協商分期繳納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主張已不占用系爭國有土地,建議:

  1. 儘速蒐集已遷離之具體事證
  2.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3. 若有需要,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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