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國有財產署裁處罰款,原因為過去曾占用國有土地。當事人表示在受罰時已不在該地居住。
依土地法第10條規定,未經合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屬於國有。無權占用國有土地應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及民事不當得利。
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第11條第5款規定,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為其督導事項之一。國產署作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有權依法處理占用情事。
若確有占用事實,可與國產署協商分期繳納方案
考量本案當事人主張已不占用系爭國有土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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