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合夥糾紛-分紅爭議與競業禁止

我們一起開餐廳 我出資對方執行 約定一人分紅一半 對方後續不提出帳冊不分紅 甚至在附近開其他店引客 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合夥人共同開設餐廳,由當事人出資、合夥人負責執行營運,雙方約定各分配盈餘一半。然而合夥人:

  1. 拒絕提供帳冊
  2. 未進行盈餘分配
  3. 在鄰近地區開設競爭店面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之成立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當事人出資,合夥人以勞務方式參與,應成立合夥關係。依同條第2項:「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二、合夥財產之權利歸屬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餐廳營業所得應屬合夥人公同共有。

三、盈餘分配之約定效力

依民法第677條第1項:「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本案雙方已約定平均分配,應依該約定執行。

四、競業行為之法律效果

合夥人在鄰近處開設競爭店面,可能違反合夥之忠實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以存證信函要求提供帳冊
  • 請求召開合夥會議討論盈餘分配事宜
  • 保全相關證據
  1. 法律行動方案
  • 得依民法第689條請求結算
  • 必要時得請求合夥關係終止
  • 依民法第697條請求清算合夥財產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合夥關係明確成立,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合夥義務
  2. 若協商無效,可依法請求:
    • 查閱帳冊
    • 分配盈餘
    • 請求損害賠償
  3. 最終得考慮依民法第697條至第699條規定進行合夥清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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