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糾紛-業主遲付款與詐欺告訴爭議

我現在工程遇到一個問題我跟業主簽約2月10號匯款可是他2月11號匯款也沒有匯足定金但是他現在要告我們詐欺 我們有進場但是我們合約書也有寫說第二筆進場的時候麻煩匯款我們進場了他也到現在也還沒匯款請問他這樣可以告的成詐欺嗎 那我們可以反告他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雙方簽訂工程合約,約定業主應於2月10日支付定金
  2. 業主遲至2月11日匯款,且未匯足約定定金金額
  3. 承包商已依約進場施工
  4. 合約明訂第二筆款項應於進場時支付,惟業主迄今仍未付款
  5. 業主揚言對承包商提出詐欺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業主給付遲延責任
  •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業主未依約於2月10日給付定金,應屬給付遲延
  • 承包商應得請求遲延利息及其他損害賠償
  1. 承包商之抗辯權
  •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承包商已進場施工,業主未支付約定款項,承包商應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二、刑事責任

  1. 本案應不構成詐欺罪:
  • 承包商已實際進場施工履約
  • 無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 純屬民事契約履行爭議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保全契約文件、付款紀錄及施工證據
  • 製作施工進度報告及照片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業主付款
  1. 法律行動建議
  • 得依民法第233條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程款
  • 必要時得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肆、結論

  1. 關於業主遲延給付工程款事宜,建議可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
  2. 考量本案純屬民事契約爭議,業主提出之詐欺告訴應難以成立
  3. 建議承包商應積極保全證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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