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購車問題 我於2024/06-2024/10任職於MG億和汽車新莊廠保養廠接待一職,因就職期間喜歡這品牌的車,故我也購買了一台車。 當時公司提供員工優惠方案6%折扣,有寫合約說明一年內離職需將優惠款補回,因我未做滿一年,故我也依約補回優惠款(當時還是扣我薪水導致我生活上非常不便) 我現變回一般消費者身分,我要求對方把一般消費者該有的配件金優惠補發還給我,結果對方不願意。 我是有立場可以跟他要回的嗎? 當時六月份的配件金為28000,不多也不少,但是我覺得公司一直在欺負我,當時他還要求我要兩個禮拜內把優惠款補回去(沒有薪水又要補好幾萬) 我寄了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返還配件金 結果公司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說我不適用此優惠 想請問律師我是否有立場可以討回呢?謝謝您
當事人於2024年6月至10月任職MG億和汽車新莊廠保養廠接待,在職期間以員工身分購車並享有6%折扣優惠。因未滿一年離職,已依約定補回員工優惠折扣。現要求公司補發一般消費者可享有之28,000元配件金優惠。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涉及:
員工優惠與消費者權益
公司對已補回員工優惠之前員工,拒絕提供一般消費者可享有之配件金,可能構成差別待遇,有違公平交易原則
建議當事人:
法律途徑:
考量當事人已補回員工優惠並回復一般消費者身分,應可主張享有一般消費者之配件金權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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