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祭祀公業之法律定義及其代表人之法律地位與職權問題。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祭祀公業應「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具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祭祀公業應受下列主管機關監督: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負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規定:
管理人之選任應符合下列要件:
若對管理人之選任有爭議,應依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祭祀公業之設立與運作:
管理人之選任與監督:
關於祭祀公業及其代表人之法律地位,建議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及管理事宜,以確保其合法性及有效運作。同時應注意遵守法定程序選任管理人,並建立適當的監督機制,以保障派下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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