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4

車貸糾紛-代償還款責任爭議

朋友買車然後我繳車貸,後面我無力負責,他叫我繼續繳,後面車子被扣牌,然後經協商我拿去報廢,然後我不繳車貸,他說要告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與朋友間存在車輛使用及車貸給付爭議。車輛登記於朋友名下,由當事人負責繳納車貸。後因當事人無力負擔車貸,且車輛遭扣牌,經協商後將車輛報廢。現朋友威脅要對當事人提起告訴,主張車貸給付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性質認定

  1.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屬消費借貸性質。

  2.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車輛使用部分可能涉及使用借貸關係。

二、權利行使之限制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處理車貸爭議。

三、借貸關係之終止

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本案經協商後將車輛報廢,應認為借貸關係已終止。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雙方協商過程之通訊紀錄
  • 留存車貸繳納證明
  • 保留車輛報廢相關文件
  1. 協商處理
  • 建議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
  • 與對方進行書面協商,明確約定後續車貸處理方式
  • 協商時注意保留相關往來證據
  1. 法律程序準備
  • 若遭提告應儘速尋求律師協助
  • 準備相關抗辯事由及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借貸及使用借貸之混合契約關係,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2. 依誠信原則與對方協商後續車貸處理方式
  3. 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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