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與朋友間存在車輛使用及車貸給付爭議。車輛登記於朋友名下,由當事人負責繳納車貸。後因當事人無力負擔車貸,且車輛遭扣牌,經協商後將車輛報廢。現朋友威脅要對當事人提起告訴,主張車貸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屬消費借貸性質。
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車輛使用部分可能涉及使用借貸關係。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處理車貸爭議。
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本案經協商後將車輛報廢,應認為借貸關係已終止。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費借貸及使用借貸之混合契約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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