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4

水果買賣契約成立與價格認定爭議

甲臨出門時,致電於經營水果行之乙,請其挑選一些應時水果,於中午時候送至甲家,乙欣然應允(匆忙中,雙方均未論及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時至中午,乙送來時果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其根本不喜歡葡萄、香蕉、木瓜,亦從未購買此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則將水果置於庭院內大門門口後離去,並電請甲支付價金。問:(一)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二)如其答案為肯定,則有關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如何計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致電乙請其挑選應時水果並於中午送至甲家,乙同意。雙方未約定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價格。乙送來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不喜歡該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將水果置於甲家門口並要求支付價金。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
  • 甲表示要購買應時水果並請乙送貨
  • 乙表示同意
  • 雙方就買賣水果之基本要素應已達成合意
  1. 關於未約定之部分,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二、契約內容之確定

  1. 買賣契約之基本要件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 本案契約應已成立,理由如下:

  • 雙方就水果買賣之基本意思表示一致
  • 未約定之細節屬非必要之點
  • 價金可依市場行情認定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依市價支付水果價金,因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
  2. 建議雙方未來交易時應先就水果種類、數量及價格達成具體約定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成立問題,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因雙方就買賣基本要素已達成合意

  2. 關於契約內容,考量未約定之部分屬非必要之點,應可依交易習慣及市場行情認定:

  • 水果種類及數量應以一般零售水果行之交易習慣為準
  • 價金應以送貨當日該地區水果行之一般零售價格計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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