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臨出門時,致電於經營水果行之乙,請其挑選一些應時水果,於中午時候送至甲家,乙欣然應允(匆忙中,雙方均未論及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時至中午,乙送來時果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其根本不喜歡葡萄、香蕉、木瓜,亦從未購買此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則將水果置於庭院內大門門口後離去,並電請甲支付價金。問:(一)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二)如其答案為肯定,則有關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如何計算?
甲致電乙請其挑選應時水果並於中午送至甲家,乙同意。雙方未約定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價格。乙送來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不喜歡該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將水果置於甲家門口並要求支付價金。
買賣契約之基本要件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契約應已成立,理由如下:
關於契約成立問題,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因雙方就買賣基本要素已達成合意
關於契約內容,考量未約定之部分屬非必要之點,應可依交易習慣及市場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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