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哥哥以個人身分證向債券公司借款,弟弟是否需承擔該筆債務的問題。
若哥哥不幸過世,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弟弟作為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依民法第1162-2條規定,若繼承人違反第1162-1條規定,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且繼承人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若哥哥仍健在:
若涉及繼承問題:
關於哥哥生前的借款債務,弟弟應不負有清償責任。
考量若發生繼承情事,可能涉及繼承債務責任,建議弟弟應注意相關法定程序之遵守,以免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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