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委託店家進行寶石加工服務,完工後客戶遲遲未取回商品,店家詢問如何合法處理該商品。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店家應注意請求報酬之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留置物取償。店家應可依此規定保留該寶石,直至客戶支付加工報酬。
依民法第1212條之精神,店家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客戶取回物品。雖該條係規定遺囑保管人之義務,但可類推適用於本案中保管人之通知義務。
立即行動建議:
後續處理方式:
預防措施:
考量本案涉及承攬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之行使,建議店家應先以適當方式通知客戶取回物品,若客戶仍未回應,則可依民法第145條規定行使留置權。同時應注意民法第127條所定之2年請求權時效期間,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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