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09

買賣契約催告履行與解除權行使爭議

出賣人甲向積欠價金尾款的買受人乙,催告其須於一週內給付價金完畢,否則雙方契約即為消滅,但依民法第245條規定,甲催告乙履行契約其債金,在法律上僅發生解除權發生的法律效果,甲必須於一週後,再向乙表示解除契約,始發生契約消滅的效果。 但是第254條不是寫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其契約嗎?甲定了一週時間催告其履行,乙沒有履行為什麼不能直接解除契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出賣人甲因買受人乙積欠價金尾款,向乙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於一週內給付價金,並表明若未於期限內給付則契約消滅。爭點在於甲的催告是否直接導致契約消滅效果,或尚需另為解除之意思表示。

貳、法律分析

一、定期催告之法律效果

  1. 依民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甲對乙所為之一週期限催告,應使乙於期限屆滿後負遲延責任。

  2.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契約因債務人遲延,債權人得解除契約。此處賦予債權人解除權,而非當然發生契約消滅之效果。

二、解除契約之要件

  1. 催告之合法性
  • 甲定一週期限催告乙履行,應屬相當期限之催告
  • 此催告使解除權發生,但尚未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1. 解除權之行使
  • 甲應於催告期限經過後,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 解除權之行使應明確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

參、處理建議

  1. 程序建議
  • 甲應待一週催告期限經過後,另以書面向乙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確保證據保全
  1. 注意事項
  • 解除意思表示應明確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
  • 應保留催告及解除意思表示之相關文件
  • 避免僅以催告函取代解除之意思表示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契約解除之程序要件,建議甲應:

  1. 確認催告期限已屆滿
  2. 另為明確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
  3. 保留相關文件以供日後舉證之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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