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4

水果買賣契約成立效力與價金認定爭議

甲臨出門時,致電於經營水果行之乙,請其挑選一些應時水果,於中午時候送至甲家,乙欣然應允(匆忙中,雙方均未論及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時至中午,乙送來時果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其根本不喜歡葡萄、香蕉、木瓜,亦從未購買此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則將水果置於庭院內大門門口後離去,並電請甲支付價金。問:(一)甲乙間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則有關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如何計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致電乙水果行請其挑選應時水果並於中午送至甲家,雙方未約定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價格。乙送來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不喜歡該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將水果置於甲家門口並要求支付價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甲表示要購買水果,乙表示同意送貨,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成立應已達成合意。

二、標的物與價金之確定

  1.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 關於未約定之部分,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三、交付與受領

依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標的物之確定:
  • 應依當地水果行交易習慣及季節性水果供應情況認定
  • 乙所送之水果種類及數量應屬合理範圍
  1. 價金之確定:
  • 應以送貨當日該地區水果行之市價為計算基準
  • 建議參考同類水果行之一般售價
  1. 履約建議:
  • 甲應依市價支付價金
  • 未來交易建議明確約定標的物種類、數量及價格

肆、結論

關於本案買賣契約之效力,考量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規定,契約應已成立生效。標的物與價金雖未明確約定,但可依交易習慣及市場行情確定。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循司法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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