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依據台灣現行法律來說,若未成年孩童為單獨監護,無監護權的一方無負擔扶養費用,強制執行狀況下對方脫產、多次變更任職公司,單獨監護的一方是否無其他方式可取得扶養費用? 或者有其他法條可以控告對方嗎?
本案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給付問題,非監護方故意脫產並頻繁更換工作以規避強制執行,導致監護方無法順利取得子女扶養費。
一般扶養費請求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定期給付之扶養費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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