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離婚調解扶養費詐欺求償案

關於離婚協議書中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若於家事法庭調解過程中,行為人以欺瞞行為隱匿現況,致相對人因基於信任情況下訂立更有金錢損失的調解協議,例原訂定應付金額為40萬元,後訂定應付金額為15萬元,是否可構成詐欺或者有其他方式可取回遭詐而損失的部分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離婚調解過程中,因對造以欺瞞手段隱匿真實情況,致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將原本約定的40萬元扶養費調降至15萬元,造成25萬元的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調解效力分析

依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

二、詐欺行為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案當事人應可依此主張撤銷權。

三、再審救濟途徑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當事人之他造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本案對造隱匿事實之行為若構成詐欺,應可作為再審事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蒐集對造詐欺之具體事證
  • 保全相關證據資料
  •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
  1. 程序監理人選任 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規定,為保護當事人利益,可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處理。

  2. 其他救濟途徑

  • 另行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 聲請變更扶養費
  • 必要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造可能涉及詐欺行為,建議當事人:

  1. 儘速蒐集相關事證
  2. 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權
  3.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提起再審之訴
  4. 必要時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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