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公司無償使用土地應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故公司應返還土地使用期間所獲得之利益。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若公司知悉無權占用土地,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若屬租賃動產之租價,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然本案為不動產使用,應適用一般15年時效期間。
若公司結束營業導致無法給付,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考量公司使用土地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儘速採取下列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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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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