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公司結束營業之土地使用求償問題

公司需要結束營業,公司長期使用土地為個人所有,問個人該如何向公司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公司長期使用個人所有土地
  • 公司即將結束營業
  • 土地所有權人欲向公司請求土地使用費用之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公司無償使用土地應構成不當得利。

  2.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故公司應返還土地使用期間所獲得之利益。

  3.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若公司知悉無權占用土地,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二、時效考量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若屬租賃動產之租價,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然本案為不動產使用,應適用一般15年時效期間。

三、給付不能之處理

若公司結束營業導致無法給付,依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行動建議
  • 儘速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主張權利
  • 保全相關證據,包含土地使用事實之證明
  • 計算使用期間之合理使用費用
  1. 法律程序建議
  • 提出存證信函催告付款
  •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1. 注意事項
  • 應在公司正式結束營業前採取行動
  • 評估公司資產狀況,以確保債權實現可能性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請求金額

肆、結論

考量公司使用土地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儘速採取下列行動:

  1. 蒐集相關證據文件
  2. 計算合理使用費用
  3. 正式向公司主張權利
  4. 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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