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父親過世已十年,現被債權人追討債務,欲了解是否仍可聲請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現行法之強制規定。
遺產清冊陳報期限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國98年修法後採當然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當然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權利保障 依民法第1156-1條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考量本案雖已超過陳報期限,但基於現行法採當然限定繼承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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