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民眾檢舉違規停車行為,被檢舉之車主以妨害秘密罪提告檢舉人。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檢舉行為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理由如下:
考量本案檢舉行為係基於正當理由且發生於公共場所,應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建議檢舉人保存相關證據資料,若遭起訴應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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