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未開庭即不起訴之救濟

檢察官完全沒開偵查庭就將案件不起訴 而且有很多證據都沒有調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檢察官未開偵查庭即為不起訴處分,且有多項待調查之證據未進行調查,涉及偵查程序之完整性及正當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檢察官偵查義務之違反

  1. 檢察官應依法進行完整偵查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本於偵查主體地位,進行必要之調查
  • 本案檢察官未開偵查庭且未調查重要證據,應有違反偵查完整性之虞
  1. 偵查程序之瑕疵
  • 未開偵查庭即為不起訴處分,可能影響被告及告訴人之程序保障權利
  • 有待調查之證據未經調查,應有偵查未盡之情形

二、救濟途徑分析

  1. 聲請再議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聲請再議
  • 聲請再議時應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並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
  1. 職權送再議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時,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應於法定7日期間內提出再議聲請
  • 具體列舉未經調查之證據項目
  • 詳述檢察官偵查程序之瑕疵
  1. 證據整理建議
  • 彙整尚未調查之重要證據清單
  • 說明各項證據與本案之關聯性
  • 提出證據調查之具體建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可能有重大瑕疵,建議依法提起救濟:

  1. 若為告訴人案件,應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請再議
  2. 若為重大案件,應促請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
  3. 建議詳實記載未經調查之證據,以利後續救濟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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