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經主管機關允許即公開募集股份的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問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進行公開募集,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考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公開募集股份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刑事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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