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保護令持有人濫用保護令,無正當理由頻繁報案,致相對人經常被移送偵辦,且警方僅聽取受保護方單方說詞之情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保護人如明知無違反保護令情事而胡亂報案,應可能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
保護令制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而非作為騷擾相對人之工具。
如受保護人明知相對人並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所列各款行為,仍執意報案,應可能涉及誣告罪之刑事責任。
警方於受理保護令案件時,應本於公正客觀立場進行調查,不應僅憑受保護人片面之詞即進行移送,以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及損害相對人權益。
考量本案受保護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刑事誣告責任,建議相對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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