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生前將房屋過戶給當事人,兩年後過世,當事人的妹妹欲主張該房屋的繼承權問題。
本案母親生前將房屋過戶給當事人,應屬生前贈與行為。房屋既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贈與行為應已生效並完成。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可知無償取得之財產具有特殊性質。
本案房屋於母親生前即已贈與並完成過戶登記予當事人,該房屋應已成為當事人之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雖本條係規範未成年子女情形,但可類推適用於成年子女受贈之情形。
當事人之妹妹對於母親生前已贈與並完成過戶之財產,因該財產已不屬於母親之遺產範圍內,應無法主張繼承權。
建議保存下列相關文件:
若妹妹執意主張繼承權:
考量系爭房屋為母親生前贈與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房屋已不屬於母親遺產範圍,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妹妹應無法對該房屋主張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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