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糾紛-生前使用共同財產之計算

在媽媽生前,弟弟沒有工作,一直使用媽媽和整個家的共同財產,媽媽去世後,弟弟應該分到多少遺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母親死亡後遺產分配問題,弟弟生前長期使用母親及家庭共同財產,需確認其應得遺產份額。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資格與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弟弟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若有數名子女,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弟弟應與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二、生前使用財產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弟弟生前使用母親財產的情形,應視其是否構成特種贈與:

  1. 若該使用可認定為特種贈與,應依第1173條第2項規定於遺產分割時自其應繼分中扣除
  2. 若僅為一般使用,則不影響其應繼分計算

三、遺產分割權利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有繼承人均有權請求分割遺產。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所有繼承人
  2. 製作完整遺產清冊
  3. 釐清弟弟使用財產是否構成特種贈與
  4. 建議透過協議分割方式處理
  5.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法定應繼分進行分割

肆、結論

考量本案弟弟生前使用母親財產的情形可能涉及特種贈與,建議:

  1. 先確認使用財產的性質及範圍
  2. 若構成特種贈與,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處理
  3. 若非特種贈與,則應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分配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遺產分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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