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於晚間時段進行神明表演等宗教活動,產生高達70-80分貝的噪音,影響周遭居民生活安寧。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雖然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活動的進行仍應受相關法律規範。同時,依據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示宗教活動同樣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本案中的神明表演應屬於該條所規範的民俗活動範疇。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本案的行為可能涉及違反該條規定。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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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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