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獵犬尋獲懸賞廣告糾紛

二、甲心愛獵犬走失,遍尋不著。乃於報紙登載如下廣告:「本人所有後腿註記編號NX之獵犬走失,凡有仁人君子尋獲而送還本人者,當致贈A車一輛。」數日後,乙、丙、丁於登山途中,發現跌落山谷、肢體傷殘而奄奄一息之該獵犬,爰共同將獵犬送往獸醫醫院住院治療,並由乙代墊醫治費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該獵犬經悉心醫治而即將痊癒時,終於查明其為甲所有,乙爰通知甲領回。 (一)半月之後,乙聞悉甲有登報送車情事,經甲以獵犬係其自己自醫院領回,並非乙、丙、丁送還於甲而拒絕交車,乙爰以自己名義訴請甲交付A車,並償還其前所墊付之十萬元,結論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於報紙刊登廣告,承諾尋獲並送還其走失獵犬者可獲贈A車一輛。
  2. 乙、丙、丁共同發現該獵犬並送醫救治,乙墊付醫療費10萬元。
  3. 獵犬痊癒後由甲自行領回,乙要求甲履行廣告承諾交付A車並償還醫療費。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懸賞廣告請求權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本案中:

  1. 甲之廣告應屬懸賞廣告
  2. 廣告條件為「尋獲而送還本人」
  3. 乙、丙、丁雖尋獲獵犬並救治,但未完成「送還」之行為
  4. 因此應不符合懸賞廣告之給付條件

二、關於醫療費用償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本案中:

  1. 乙為救助甲之獵犬所支出醫療費用,應屬管理他人事務
  2. 該管理行為顯然有利於甲
  3. 醫療費用屬必要支出
  4. 故乙應可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A車之請求:
  • 建議乙放棄請求,因不符合懸賞廣告之給付條件
  1. 關於醫療費用之請求:
  • 建議乙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甲償還10萬元醫療費用
  • 必要時可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肆、結論

  1. 乙請求甲交付A車部分應不可得,因未完全符合懸賞廣告所定條件。
  2. 乙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10萬元部分應可得,因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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