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未經同意代替他人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可以施拿照顧員的低收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照顧員的低收入戶資格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此權利具有專屬性,不得任意轉讓或由他人使用。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若擅自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補助,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行為人以詐術使政府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補助款項,可能成立詐欺罪。

  2. 行使偽造文書罪 若為取得補助而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三、行政責任

  1. 補助款追回 不當領取之補助款項應予追回。

  2. 未來申請資格 不當使用他人資格可能影響未來自身申請社會救助之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不當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之行為

  2. 如有經濟困難,建議:

    • 依正當程序申請自身的低收入戶資格
    • 向社會局諮詢合法的補助管道
    • 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3. 若已有不當申請情事:

    • 主動向主管機關說明
    • 配合繳回不當領取之補助
    • 尋求法律扶助諮詢

肆、結論

考量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可能涉及違法行為,建議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循正當管道申請社會救助,以免觸犯法律而承擔刑事及行政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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