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照顧員的低收入戶資格之爭議。
依社會救助法第44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此權利具有專屬性,不得任意轉讓或由他人使用。
詐欺罪 若擅自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補助,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行為人以詐術使政府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補助款項,可能成立詐欺罪。
行使偽造文書罪 若為取得補助而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補助款追回 不當領取之補助款項應予追回。
未來申請資格 不當使用他人資格可能影響未來自身申請社會救助之權利。
立即停止不當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之行為
如有經濟困難,建議:
若已有不當申請情事:
考量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低收入戶資格可能涉及違法行為,建議應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循正當管道申請社會救助,以免觸犯法律而承擔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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