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買賣契約關係,依民法第345條規定,出賣人應負有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商家收受價金後一年未出貨,應構成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除得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外,亦得解除契約。
關於本案商家遲延給付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應先以存證信函催告限期履行,若商家仍未履行,再依法定程序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同時建議保留完整交易紀錄,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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