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父親擔任同事之保證人,因同事未履行債務,父親已代為清償。現發現債務人(同事)名下仍有房地產,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向債務人求償。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應有向主債務人求償之權。
依民法第750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應移轉與保證人。
若債務人拒絕清償,保證人可能需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協商階段
法律程序
考量本案債務人名下確有不動產可供執行,建議當事人可依法進行求償。惟為節省訴訟成本,建議先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文件,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求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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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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