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獵犬尋獲懸賞廣告糾紛案

甲心愛獵犬走失,遍尋不著。乃於報紙登載如下廣告:「本人所有後腿註記編號NX之獵犬走失,凡有仁人君子尋獲而送還本人者,當致贈A車一輛。」數日後,乙、丙、丁於登山途中,發現跌落山谷、肢體傷殘而奄奄一息之該獵犬,爰共同將獵犬送往獸醫醫院住院治療,並由乙代墊醫治費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該獵犬經悉心醫治而即將痊癒時,終於查明其為甲所有,乙爰通知甲領回。 (一)半月之後,乙聞悉甲有登報送車情事,經甲以獵犬係其自己自醫院領回,並非乙、丙、丁送還於甲而拒絕交車,乙爰以自己名義訴請甲交付A車,並償還其前所墊付之十萬元,結論如何? (二)如甲致贈者為九十萬元,前項結論有何不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於報紙刊登懸賞廣告,承諾凡尋獲並送還其走失獵犬者,將贈送A車一輛。乙、丙、丁共同救助該獵犬並由乙支付醫療費用10萬元,但甲以獵犬係自行領回為由拒絕給付。乙遂提起訴訟請求甲交付A車並償還醫療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懸賞廣告效力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甲之報紙廣告應構成合法之懸賞廣告。

乙、丙、丁共同完成尋獲並救助獵犬之行為,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乙、丙、丁應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二、關於醫療費用償還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乙支付醫療費用係為維護甲之利益所必要,應得請求甲償還。此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甲亦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該利益。

參、處理建議

一、若贈與標的為A車:

  1. 乙應與丙、丁共同主張報酬請求權
  2. 乙得單獨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10萬元

二、若贈與標的為90萬元:

  1. 建議乙、丙、丁三人共同提起訴訟請求給付90萬元
  2. 90萬元應由三人平均分配
  3. 醫療費用10萬元仍應由甲償還予乙

肆、結論

  1. 關於懸賞廣告之報酬,無論是A車或90萬元,應由乙、丙、丁三人共同取得請求權,建議共同主張權利。

  2. 考量乙墊付醫療費用係基於管理事務之必要支出,建議乙得依民法第176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10萬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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