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本案中,微商逾一年未出貨,應已構成給付遲延,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若微商仍未履行,當事人應得主張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依該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微商應返還當事人已支付之30萬元貨款,並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當事人除得請求返還已付貨款外,如因微商遲延給付致生其他損害,應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微商已逾一年未履行出貨義務,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行使解除權,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已付貨款及利息。另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如有其他損害,亦可一併主張。建議委託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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