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案-偽造病歷與投毒共犯

甲夫A妻婚後始知所託非人,甲更發現A婚後出軌於原鍾情之前男友B,乃意謀置A於死之計畫。 甲乃將夫妻二人每年身體檢驗單中有關A之部分,變造成A罹患肝癌末期之報告,致A聞訊後了無生趣,甲則假意購入慢性毒藥佯裝抗癌聖品,每日餵食A,預估3月後A將毒發身亡。 A自獲知癌訊後,驚慌下竟未經查證,又因愛美不願歷經電療、化療而不成人形地死去,遂透過服務於化學實驗室之知情閨蜜乙幫忙取得氰化鉀2公克粉末,意在萬念俱灰之際,自行體面地服毒離世,乙初始拒絕A之請求,但經不住A反覆哀求,乃如乙所囑託交付氰化鉀粉末。 孰知,甲因受詐騙,購入供A服用者實係廉價維他命,而A終因自行服下摻入氰化鉀之杏仁茶飲而一命鳴呼。 設若A最終由於服下不足量(僅0.5公克而一般致命量為1.2公克)之氰化鉀,致陷入臉色慘白之奄奄一息狀態,甲見狀誤以為所餵毒藥奏效,突生不忍之心,遂急送A就醫,經醫師適當處置並住院療養,6日後平安出院。試問甲之刑責又為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夫對A妻實施詐術致其萌生自殺意念,並意圖使A死亡之案件:

  1. 甲變造A之健康檢查報告,使A誤信罹患肝癌末期
  2. 甲餵食偽裝毒藥(實為維他命)意圖致A死亡
  3. A透過閨蜜乙取得氰化鉀自殺未遂
  4. 甲見A服毒後送醫救治,A康復出院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變造私文書罪
  •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變造健康檢查報告,應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1. 殺人未遂罪
  •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甲雖餵食維他命而非毒藥,但具有殺人故意,應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1. 中止未遂
  • 甲見A服毒後送醫救治,可能符合中止未遂要件
  • 依刑法相關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乙之刑事責任

  1. 幫助自殺罪
  • 依刑法第27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乙提供氰化鉀助A自殺,應構成幫助自殺未遂罪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建議:
  • 就變造私文書部分應依法究辦
  • 殺人未遂部分,考量已有中止行為,建議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1. 對乙之建議:
  • 就幫助自殺未遂罪部分,考量係受A苦苦哀求,建議依法酌減其刑

肆、結論

  1. 甲應涉及:
  • 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但可能適用中止未遂之減免
  1. 乙應涉及:
  • 刑法第275條第2項、第3項幫助自殺未遂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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