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之重傷未遂認定

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請問乙是否構成重傷未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甲、乙(22歲)、丙(16歲)三人共同圍毆A之案件:

  1. 甲原意圖殺害A,邀約乙、丙協助
  2. 乙意圖打廢A一臂
  3. 丙僅欲使A受輕傷
  4. 三人共同圍毆後,乙、丙先行離去
  5. 甲最後重踹A腹部致死
  6. 乙、丙離去時A尚未達重傷程度

貳、法律分析

一、重傷之認定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係指:

  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二、乙之行為分析

  1. 主觀構成要件:
  • 乙應具有造成A一臂重傷之故意
  • 此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定義
  1. 客觀構成要件:
  • 乙已著手實行重傷行為
  • 惟離去時A尚未達重傷程度
  • 應構成重傷未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重傷未遂罪論處乙
  2. 因乙非出於己意中止犯罪,不應適用中止未遂之減免

肆、結論

考量本案乙已著手實行重傷行為,且具有重傷故意,雖未達成重傷結果,但應構成重傷未遂罪。建議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後續偵查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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