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假賣貨便詐騙個資外洩案

本人於2024年4月13日,透過社群平台(Meta 旗下 Messenger)與一名陌生用戶聯繫,對方表示欲購買我擁有的一張演唱會門票,並提議使用 7-11 的「交貨便」作為交易工具。 對方提出的交易方式與一般賣貨便流程不符,並主張無需寄出實體商品,只需本人填寫收款資料,資金將會直接匯入銀行帳戶。其後,對方向我提供了一個外觀仿冒 7-11 官方交貨便頁面的連結(網址為 https://myshipa7-11-cvc-tw.cc/...,為詐騙仿冒網站),要求我輸入個人資訊進行「實名認證」。 由於網站要求提供銀行帳號與姓名,我於無警覺之下,輸入了我的銀行帳戶與 LINE ID,但未提供 OTP、密碼或完成任何金錢交易。之後,我感覺流程異常並立即停止操作,並向 165 反詐騙專線報案。 根據 165 回覆,該連結已確認為釣魚詐騙網站。 本人並未實際遭受金錢損失,亦未提供動用帳戶所需之驗證碼。但詐騙方已取得本人真實個資,包含:    •   姓名    •   銀行帳號    •   LINE ID 本事件屬於典型「網路假金流詐騙/假賣貨便釣魚詐騙」行為。本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並防止他人受害,特此陳述並協助建立紀錄,如未來帳戶資料遭不法利用,盼作為佐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4年4月13日透過Meta旗下Messenger與不明人士洽談演唱會門票交易,對方以仿冒7-11交貨便網站(https://myshipa7-11-cvc-tw.cc/)進行詐騙。當事人雖未遭受實際金錢損失,但已洩露個人資料(姓名、銀行帳號、LINE ID)。當事人已向165反詐騙專線報案並確認該網站為釣魚詐騙網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應可請求損害賠償。即使未造成財產上損害,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詐騙集團應涉及:

  1. 詐欺未遂罪:因當事人及時發現而未遭受財產損失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刑事責任:不法蒐集個人資料
  3. 偽造文書罪:製作仿冒7-11官方網站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防護措施
  • 立即變更銀行帳戶相關密碼
  • 向金融機構通報情況並加強帳戶監控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及網站截圖作為證據
  1. 法律行動建議
  • 持續與165反詐騙專線聯繫
  • 向警察機關完整報案並製作筆錄
  • 依個資法第28條第3項,如有損害發生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1. 持續監控
  • 定期檢查銀行帳戶異常交易
  • 注意LINE帳號是否遭盜用
  • 監控個人資料是否遭他人濫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及個資外洩,建議當事人:

  1. 完整保存相關證據,以備日後司法程序之需
  2. 持續關注個人帳戶安全,預防後續犯罪風險
  3. 若發現個資遭不當使用,可依個資法第28條主張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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