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詐騙案件,已至警察機關報案並完成筆錄製作。檢察事務官表示「沒事還要看後續」,當事人對後續程序存有疑慮。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本案應由檢察官依職權進行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檢察事務官表示「沒事還要看後續」應係指:
短期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已進入偵查程序,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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