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網路公開前男友個資及恐嚇案件

我將劈腿的前男友的姓名跟他公司名稱跟部門公佈在網路上(現在已經撤除)並威脅他如果不給我精神補償就把他劈腿的事情告訴共同朋友, 我也有私訊他的朋友們以及共同朋友詢問他劈腿的細節, 他就告我個資法及恐嚇取財, 但他跟我目前都在美國工作跟留學, 犯案時不在台灣, 這樣會被告成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網路上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任職公司及部門),並以揭露劈腿事實為要脅,要求精神補償金。當事人另有主動聯繫相關友人詢問劈腿細節。前男友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恐嚇取財提告。雙方目前皆在美國。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當事人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之行為,應已違反該條規定。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本案當事人未經同意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應不符合該條規定之任何法定事由。

  3.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事責任

  1. 恐嚇取財部分: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以揭露劈腿事實為要脅索取精神補償金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2. 域外效力: 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雖然當事人在美國,但網路發文之結果及於台灣,應可能適用我國法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所有可能違法之行為
  2. 刪除所有相關網路貼文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考慮和解可能性
  4. 保全有利己方之證據
  5. 避免與前男友或相關友人再有任何涉及威脅性質之聯繫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2. 關於恐嚇取財部分,建議審慎評估和解可能性,以降低可能之刑事責任。

  3. 雖然當事人目前在美國,但因網路犯罪之特性,仍可能受我國法律規範,建議及早準備因應對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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