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劈腿的前男友的姓名跟他公司名稱跟部門公佈在網路上(現在已經撤除)並威脅他如果不給我精神補償就把他劈腿的事情告訴共同朋友, 我也有私訊他的朋友們以及共同朋友詢問他劈腿的細節, 他就告我個資法及恐嚇取財, 但他跟我目前都在美國工作跟留學, 犯案時不在台灣, 這樣會被告成功嗎?
當事人於網路上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任職公司及部門),並以揭露劈腿事實為要脅,要求精神補償金。當事人另有主動聯繫相關友人詢問劈腿細節。前男友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恐嚇取財提告。雙方目前皆在美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當事人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之行為,應已違反該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本案當事人未經同意公開前男友個人資料,應不符合該條規定之任何法定事由。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取財部分: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以揭露劈腿事實為要脅索取精神補償金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域外效力: 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雖然當事人在美國,但網路發文之結果及於台灣,應可能適用我國法律。
考量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關於恐嚇取財部分,建議審慎評估和解可能性,以降低可能之刑事責任。
雖然當事人目前在美國,但因網路犯罪之特性,仍可能受我國法律規範,建議及早準備因應對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職場性騷擾雇主消極處理並要求棄權
在職場中多次發生員工對員工的性騷擾(摸屁股)事件,向雇主反應後其未積極處理,聲稱監視器未錄到畫面,甚至以此為由要員工簽署放棄任何請求權的協議書,在雇主部分有什麼法律問題
2025-04-15
2025-04-15
2025-04-15
2025-04-15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